未办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可上户
网络图片
网友“juewang”:我亲戚已有一子,2年前捡养了一个女孩。按有关规定,属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。请问这个女孩要上户口,程序该怎么走?
天峨县公安局:一是根据《河池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》(河公通〔2016〕27号)文件精神,被事实收养人是弃婴(儿童)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,收养人先到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,由公安机关查找,并由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被收养人相片、生物检材,经与“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/失踪儿童信息系统”进行比对,经查找和比对确认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,由公安机关捡拾地派出所出具《捡拾弃婴(儿童)报案证明》,刑侦部门出具DNA比对结果通知书,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凭《捡拾弃婴(儿童)报案证明》到民政部门办理《收养登记证》,再到派出所申报落户登记。
二是据据公安厅转发公安部三局《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》桂公(治)通[2017]205号文件精神,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未满14岁的无户口人员,收养人要到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,查找其亲生父母,找到父母的由亲生父母按规定申报户口。对于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,且补办收养手续确有困难的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,排除被拐卖(盗、抢)情形后,办理审批登记落户手续。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属城镇地区的,被事实收养人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。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属农村地区的,以“非亲属”随收养人登记落户。